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傾銷是廠商或出口商的一種訂價策略,而反傾銷則是進 口國內因應的一種貿易政策。根據國際間的貿易協定, 通常將傾銷界定為:以低於「正常價值」的價格出口產 品之行為。

所謂「正常價格」,係指同類產品在通常貿易過程中, 於出口國家市場銷售的價格;如無此項國內價格,則改 以輸至第三國之相當價格,或該項產品在產地之生產成 本另加合理之銷售費用及利潤,作為比較之基礎。 簡言之,傾銷即是指一項產品賣到國外市場上的價格低 於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價格,或低於生產成本。

 此種訂價策略的行為,在經濟學上稱為差別取價 (price discrimition),即是生產者將同一產品 (生產成本相同),賣到不同地區給不同顧客時, 會針對各種主、客觀不同的條件而訂出不同的商 品價格,為的是追求其自身利潤的極大化。

 而經濟學者把傾銷分為下列三種:

 偶發性傾銷(Sporadic Dumping) 此種傾銷通常是因為生產過剩或改營他業,在國內市場無法出清 存貨,因而不惜削價在國外脫售。此種傾銷對進口國家的生產者 當然有不利影嚮,但因其為時甚短,且外銷者並無掠奪國外市場 之不良動機,而進口國家之消費者則能享受廉價物品,因此進口 國家對此種傾銷通常不加以制裁。

 間歇或掠奪性傾銷(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) 係傾銷者以掠奪國外市場並加以壟斷為目的,其方法係初期以低於 國內售價或甚至低於成本之價格,在某一國外市場銷售,待消滅所 有或大部分的競爭者後,再將價格提高,並進而壟斷該國市場。此 種傾銷違反公平競爭原則,破壞國際貿易秩序,故為GATT及各 國反傾銷法所規範之對象。  

長期性傾銷(Long-run Dumping) 係指經年在國外市場出售的價格,總較國內出售的價格為低,此種傾 銷,在完全競爭情形下,只有在政府或其他有關機構給予出口補貼時 ,才易實現。

 補貼目前也逐漸成為外國廠商控訟的一個重點。 就經濟學及法律的觀點來看,並非所有傾銷行為均應受法律的非難與 規範,如果傾銷不致於危害輸入國的工業,對消費者毋寧是一大喜訊。 因此,法律所禁止的傾銷,是狹義的傾銷,通常限於對輸入國家相關 產業所造成損害或有損害之慮的掠奪性傾銷。

 GATT第六條第一項規定:「各盟員咸認為:一國產品以低於該 產品之正常價格(normal value)銷往另一國,致嚴重損害該輸入國之 某一產業,或有嚴重損害之慮或阻礙某一工業之建立,應認為構成傾 銷。」

 一般而言,傾銷涉及不公平競爭而面臨外國廠商的傾銷行為時,政 府可以課徵反傾銷稅(anti-dumping ariff),以抵銷其低價傾銷的優 勢,並處罰其不公平的競爭行為。雖然傾銷定義明確,但是實務衡量 上則涉及非常複雜的計算。例如商品生產成本的估算,或把國內市場 的價格經由一系列複雜的調整以作為出口的可比較價格,或比較銷往 第三國市場之價格,或以估算成本加上合理利潤之「推定價格」比較 之,均是判定傾銷與否的依據。

 WTO架構下的反傾銷協定,包括傾銷之認定與計算,損害與因果關 係的認定,及反傾銷之程序產規定等,均有週延而詳細之規範。 然而在現實情形中,輸入國的產業,往往因商業策略的考量,動軏控 訴輸出國廠商反傾銷,雖然最後的調查結果不一定會判定反傾銷並課 徵反傾銷稅,但在調查過程中,難免會對輸出國廠商,造成在獲益上 的損失,並且可能在調查過程中,不慎洩漏營業秘密,故廠商在因應 反傾銷控訴時,當謹慎處理。

我輸美DRAM被控傾銷初判成立  (工商-- 1998,12,9)

 美國「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」以五比零的表決,初步裁定認為 台灣銷美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(DRAM)對美半導體業者可能造成 實質傷害。 下一步,美國商務部將就台灣輸美的DRAM的傾銷差價進行初步調 查,並將於明年三月三十一日左右宣佈其初判結果。該部國際貿 易局將對台灣被控廠商提出問卷調查,進而決定是否有低於公平 合理之價格在美傾銷以及傾銷比率多少的問題。 一般預料,將遭抽樣調查的廠商,不離世界先進、茂矽、南亞、 鈺創等三或四家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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